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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证书按等级划分为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四级(中级)。

申报条件:

1、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中等专业以上同等学力。

2、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见习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训标准学时数;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条件如下:

1、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中等专业以上同等学力。

2、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见习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训标准学时数。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劳动关系协调员简介: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槐尘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做滑、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